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0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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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簡定山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簡定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0分之7)、同段91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163 建號建物之房地買賣價金餘款新臺幣(下同)1,044,348 元之同時,將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而上開土地之買賣總價金為5,300,000 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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