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07,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張舜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朝鋒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