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0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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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廖劉寡
廖定國
廖定吉
廖維詳
上開4人
共同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杉、林倖如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廖劉寡、廖定國、廖定吉、廖維詳分別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17,851,924元、4,504,324元、4,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分別為92,080元、169,168元、45,649元、42,382元,扣除渠等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廖劉寡尚應補繳91,580元,原告廖定國尚應補繳168,668元,原告廖定吉尚應補繳45,149元,原告廖維詳尚應補繳41,88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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