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14,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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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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