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2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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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莊周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秀鳳等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張偉聖、張偉賢被查扣之臺中市黎明郵局之存款債權為被告葉秀鳳所有。
惟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其所確認之存款債權金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逾期不為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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