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31,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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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31號
抗 告 人 劉雅容
施長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惠美、林進興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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