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3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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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施允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百祿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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