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4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岩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