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4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賴振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惟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萬58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5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