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5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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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林丁財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特定訴之聲明究竟為何,其起訴顯不合程式及不備其他要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利本院核定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何,倘逾期未陳報,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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