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7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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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李奇聰
上原告與被告林丞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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