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7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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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乃溫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2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795 萬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21 萬6,09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 萬5,592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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