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8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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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陳秀桃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梁元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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