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9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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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林景美
兼法定代理 陳錦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鍾偉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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