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49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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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世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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