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0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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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范纈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芳綾、謝長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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