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0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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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06萬4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萬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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