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51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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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敬堂、陳敦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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