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51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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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被 告 黃錫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地係在宜蘭縣冬山鄉○○路000巷00號,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且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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