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蔡月理
被 告 趙令庚
訴訟代理人 趙益昇
被 告 趙玉瑜
追加被告 趙佰烈
趙塗城
林趙黎珠
趙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珠
追加被告 趙陳蔭
趙曉焜
趙昭容
趙玲真
趙玲娟
趙志任
趙令準
趙陳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3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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