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1684,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劉吳燕琴
訴訟代理人 劉品妤
被 告 黃靖結即金富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學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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