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045,2016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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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楊馥成
被 上訴 人 黃浩志
黃惠明
黃許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9,41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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