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104,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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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合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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