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0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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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松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隆
被 告 黃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169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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