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24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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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4號
原 告 張國力
被 告 張峻章(原名張國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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