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309,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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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藍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振標等4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20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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