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2376,2017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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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
原 告 謝鴻源
原 告 謝慧君
被 告 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國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李阮蘋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雯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孫藝娜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李立傑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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