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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0號
上 訴 人 林徐湘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康淇、章雪琴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2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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