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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林煒傑
被 告 葛孟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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