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51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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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賴仁喜
賴村田
共同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英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應徵上訴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上訴人│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上訴裁│
│      │平方公尺)│值:元/平│(新臺幣)  │判費(新臺幣│
│      │          │方公尺    │            │)          │
├───┼─────┼─────┼──────┼──────┤
│賴仁喜│ 122.24   │  3,800   │  464,512   │  7,605     │
├───┼─────┼─────┼──────┼──────┤
│賴村田│  23.66   │  3,800   │   89,908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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