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訴,74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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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侯志翰(即侯國忠)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正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憲森
洪柏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原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辯論意旨狀內容,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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