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醫,1,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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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欣頤
兼法定代理 李益彰

兼法定代理 陳秋珍

被上 訴 人 新亞東婦產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銖淇
被上 訴 人 陳爵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達巡查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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