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吳宗其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黃家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營無毒養殖事業,因興建廠房、購買飼料,及支付員工薪資之需,而自民國103 年8 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借款,原告並依其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自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指定帳戶。
兩造就上開借款雖未約定返還期限,然原告自104年1月間起,即多次口頭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然被告迄今仍未返還,爰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係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著有44年臺上字第843 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被告對於原告所為本件請求,既於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附表: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借款匯入帳戶 │ 證 據 │
│ │ │ (新臺幣) │ │ (本院卷頁數) │
├──┼────┼──────┼──────────┼─────────┤
│ 1 │103.⒏⒓│ 4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兼取款│
│ │ │ │ │憑條) │ │ │ │ │(第9頁) │
│ │ │ │ │(第9頁) │
├──┼────┼──────┼──────────┼─────────┤
│ 2 │103.⒏│ 6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 │(第10頁) │
├──┼────┼──────┼──────────┼─────────┤
│ 3 │103.⒐⒓│ 4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兼取款│
│ │ │ │ │憑條) │
│ │ │ │ │(第11頁) │
├──┼────┼──────┼──────────┼─────────┤
│ 4 │103.⒑│ 2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兼取款│
│ │ │ │ │憑條) │
│ │ │ │ │(第12頁) │
├──┼────┼──────┼──────────┼─────────┤
│ 5 │103.⒒⒕│1,500,000元 │宣泰食品有限公司臺灣│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第15頁) │
│ │ │ │帳戶 │ │
├──┼────┼──────┼──────────┼─────────┤
│ 6 │103.⒒⒙│1,8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 │(第13頁) │
├──┼────┼──────┼──────────┼─────────┤
│ 7 │103.⒒⒙│1,100,000元 │被告大安區農會帳戶 │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 │(第14頁) │
├──┼────┼──────┼──────────┼─────────┤
│ 8 │103.⒒│2,000,000元 │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司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第18頁) │
│ │ │ │行帳戶 │ │
├──┼────┼──────┼──────────┼─────────┤
│ 9 │103.⒒│1,000,000元 │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司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第19頁) │
│ │ │ │行帳戶 │ │
├──┼────┼──────┼──────────┼─────────┤
│ │103.⒓⒌│ 800,000元 │宣泰食品有限公司臺灣│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第16頁) │
│ │ │ │帳戶 │ │
├──┼────┼──────┼──────────┼─────────┤
│ │103.⒓⒌│ 200,000元 │宣泰食品有限公司臺灣│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 │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第17頁) │
│ │ │ │帳戶 │ │
└──┴────┴──────┴──────────┴─────────┘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