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重訴,64,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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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佩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萬富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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