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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原 告 杜文健
黎氏福
共 同 張宗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育鵬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末未有原告杜文健、黎氏福簽章,僅有於當事人欄所表明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張宗存律師之印章,惟未提出原告杜文健、黎氏福之委任狀,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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