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何家憲即家憲土木包工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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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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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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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商業銀行龍井分│玉山商業銀行龍井分│104年1月8日 │165,375元 │AD0137892 │ │
│ │行林弘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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