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亡,102,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王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宗文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失蹤人王宗文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7年5月26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