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100,2016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陳建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確認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補債務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