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司促,114,2016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青成漂亮LaVi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弓長家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青成漂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㈡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保固契約影本。

(全部)㈣提出弓長家昌為債權人青成漂亮LaVie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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