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婚,459,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59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17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張嘉倩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被 告
即 相對人 胡建裕
訴訟代理人 胡憲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二、㈢關於「...裝潢、家俱電器共五十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負擔裝潢、家俱電器共五十萬元。」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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