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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14號
原 告 洪富祥
被 告 謝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是否確已合法送達,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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