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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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