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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臺中市豐原區豐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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