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因原不爭執事項所列諸款並未就法律上爭點之「系爭契約終止應歸責對象」部分為事實部分之整理,致使兩造就契約終止之原因事實部分是否爭執並不明確,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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