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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艷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6,342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公告現值82,452元/㎡×52241㎡×86/100000=3704342.44元,再併計卷附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記載房屋課稅現值94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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