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 告 高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蘇莉容
訴訟代理人 馬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報是否已申領強制險給付並提出釋明證據。
三、本件關於原告車禍3 個月後失能減少勞動能力部分,認尚有調查必要,本院已發函醫院說明,請原告注意配合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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