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李忠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美娟
被上 訴 人 漳丙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14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0元=3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