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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和豐股份有限公司(原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美英即信昌鋁門窗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8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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