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408,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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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李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美佐即沈香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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