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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5號
上 訴 人 陳讚是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8,000元,應徵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3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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